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提高特困人員照護待遇,實現特困人員“應養盡養”的目標。我市制訂了《武漢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實施辦法》修訂背景
我市現行的《武漢市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細則》(武政規〔2017〕62號 )已經失效亟需修訂。
2020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2021年4月,民政部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2022年5月,市委辦公廳 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武辦發〔2022〕8號)。根據上述3個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修訂出臺《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民政部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有關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破解當前我市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突出矛盾的具體措施,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和現實意義。
二、《實施辦法》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戰略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的救助制度體系,加快推進服務管理轉型升級,著力加強服務型救助,實現精準、高效、智慧、溫暖救助。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健全、政策銜接、兜底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
三、《實施辦法》的主要特點
原《實施細則》共九章32條,經過對原《實施細則》部分條款修改、刪除,同時根據實際情況新增條款,修訂精減后的《實施辦法》共八章29條。修訂后的《實施辦法》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特困供養對象申請條件、確認程序,救助供養形式、內容、標準、服務、管理等內容。體現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嚴格規范、高效便民,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一)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
一是對“申請人無勞動能力的”認定,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的情形。
二是對“財產收入的”認定,明確了“優待撫恤金不計入申請人收入”等情形。
三是對“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認定,明確了 “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等情形。
(二)適度下放街道審核確認權限
根據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實施辦法》鼓勵有條件的區可將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以此進一步簡化優化認定程序,縮短辦理時限,確保困難群眾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救助。
(三)適當減少證明證件提交
對通過救助信息平臺大數據比對中能查到的證明、證件,應減盡減,高效便民。工作人員通過網絡核驗、調查核實、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進行核實。刪除了原《實施細則》中“對確認的特困人員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憑證享受有關救助政策的辦法?!辈扇≈苯优c醫保等有關部門對接的方式,將特困人員身份信息共享,直接提供醫療等救助。
(四)新增特殊困難人群申請特困供養的規定
為規范救助管理機構、兒童福利機構里長期滯留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棄嬰孤兒成年后的安置工作,將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為長期滯留且符合安置在市直福利機構條件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修訂為“公安機關負責為無戶口的長期滯留且符合安置條件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不再僅限于在市直福利機構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拓寬了符合條件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戶籍落戶途徑。增加第十二條規定,“待安置的長期滯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和集中養育的孤兒成年后,由提出安置的機構代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p>